消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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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法定代表人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法定代表人每年定期与各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指导学校各单位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学校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二)定期组织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四)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五)批准年度消防安全经费计划;

(六)督促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年度计划,实施日常管理,组织年度考核;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图书馆、食堂、实验楼为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有管辖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各单位要确定本单位所有管辖区域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学生处、后勤处负责,学生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由所在院系和培养单位负责;

(二)外国专家、留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及专家、留学生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三)后勤物业部门负责学生公寓楼的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违章行为的纠正;

(四)学生管理单位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及违章电热器具的收缴,定期组织应急灭火疏散演练。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及化学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校内各院、系(中心)自行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和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三)化学实验室及库房建筑等级为二级以上,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四)要严格落实化学危险品的领取、使用、保管、回收等管理制度;

(五)化学试剂等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六)在进行实验操作时,严禁带电拆、接线路。任何人不得进行危及他人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操作。实验结束时,必须在切断所有电源后方可拆开线路和进行其它善后工作;室内无人离开时,应关闭电源,做到人走灯灭。

(七)实验室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实验期间指导教师不得离开现场,不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验完毕后,必须远离易燃、可燃物品存放; 

(八)实验室内因各种原因发生火灾、污染和中毒事故时,实验人员必须立即进行现场人员疏散,同时注意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火情严重时,要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一)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二)必须有专用仓库并分类储存,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三)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消防设施管理

(一)建委会负责新建楼宇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监控设备、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的配置,并保证完好有效;

(二)后勤处负责组织实施消防给水系统和避雷设施的检测和维修;

(三)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给水系统及配套设施、消防电气设施、消防警笛、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标识的设置、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和管理、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及配套设施的检查、检测和报修;

(四)学校内部独立法人单位、独立经营核算单位、承包租用学校房舍的单位消防设施的维修和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配备及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雇用临时工;

(三)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四)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灭火器材配备与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公用建筑内灭火器材的配备、检查、检测及维修;

(二)学校内部独立法人单位、独立经营核算单位、承包租用学校房舍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器材一律自配;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如有丢失或损坏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

(一)后勤物业部门负责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公用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管理;

(二)自管楼宇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三)校内各单位必须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四)学生公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疏散门等部位,禁止设置铁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一)新建项目由学校建委会上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二)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建筑工地因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搭建单位必须将临时建筑位置、面积、用途、防火措施、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报学校保卫处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四)各单位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履行申报手续。涉及改变使用功能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报政府住建部门审批,并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保卫处备案。未经审批不得施工;

(五)各单位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六)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政府住建部门对消防工程和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凡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履行申报手续擅自施工的属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消防安全事故后果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向公安及消防部门预先申报,同时报保卫处备案。由相关单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二)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必须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制定消防应急灭火、疏散预案,确定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供电用电管理

(一)后勤处负责供电用电的监督管理;

(二)管理单位要制定供电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校内建筑的电气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购买使用大功率电器、临时用电必须经后勤处审批;

(五)后勤物业部门负责日常用电检查、维护和管理,纠正和处理违章用电行为;

(六)电气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七)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火管理

(一)禁止在具有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性场所使用明火;

(二)固定火源与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

(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四)作业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出租房屋、商业网点及外来人员的管理

(一)校内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由出租单位负责;

(二)在校内租用房舍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网点,营业前由商业网点管理单位到保卫处登记备案,消防安全由租赁双方负责;

(三)在校内活动的外来务工人员消防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外经营性单位管理

(一)学校对外经营性单位消防安全由辖区消防部门监督管理;

(二)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与维修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消防档案管理

(一)校内各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消防档案;

(二)消防档案要做到记载及时、内容完整、图表清晰、字迹工整;

(三)消防档案应按年度装订造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二十六条  教师公寓管理

教师公寓消防管理由后勤处负责。

第二十七条  火灾事故与处理

(一)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二)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自检自查情况;

(四)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消防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六)消防工作档案管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管理内容。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检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情况;

(三)消防给水系统运行情况;

(四)灭火设施、器材完好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常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设备运行及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24小时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情况;

(四)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单位自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受检查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卫处应责令其当场改正: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八)未经审批举办大型具有火灾危险性活动的;

(九)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十)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的;

(十一)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卫处应签发消防整改通知书:

(一)在地下室或仓库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二)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未设防火分隔或消防设施损坏、有故障的;

(四)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影响安全疏散的;

(五)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损坏的;

(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有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七)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八)电器、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危及消防安全的;

(九)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或部位使用可燃或易燃装修材料的;

(十)重点工种人员和消防控制系统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一)其他需要签发消防安全整改意见书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

(三)生产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生产的;

(四)大型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举办的;

(五)商业网点未经消防审批擅自营业的;

(六)电工、焊工、油工、木工等重点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违章作业的。

第三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

(一)各单位存在的一般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负责整改。对无力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隐患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将隐患情况向本单位(部门)上级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期限;

(二)后勤处负责公用建筑的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网、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避雷设施的隐患整改;

(三)保卫处负责公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公用楼内消防警笛、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控制室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的隐患整改;

(四)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化学药品库、实验室隐患的整改;

(五)对消防部门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学校保卫处及消防部门;

(六)对于校园周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七)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保卫处存档备案。


第五章  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校内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重点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

(五)应急疏散、自救逃生的常识。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和专业培训: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操作及其他重点工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并按预案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重点单位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十条  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消防经费。

日常消防经费是指保障学校年度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主要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及表彰奖励等。由保卫处组织实施。

专项消防经费是指学校确定年度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主要用于整改消防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


第七章  消防工作奖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内容,对发生火灾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消防法律法规条款中的“必须”履行或“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未能履行或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对其单位、个人进行相应处罚;

(二)对消防法律法规条款中明令要求的“严禁”或“不应”、“不得”等强制性规定未能执行或表现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对其单位、个人进行相应处罚;

(三)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发生重大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由消防部门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处罚:由学校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个人处分和扣发奖金业绩津贴的处罚并取消评先、晋职和晋级资格,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五)处罚的范围。校内各单位、商业网点、建筑施工单位;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师生员工、在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的外来人员;

(六)处罚实施。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一般由保卫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保卫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自身执法情况接受上级和师生员工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院发〔2015〕183号)同时废止。



珠海科技学院      

2022年6月23日